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46 号)、《华电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律师”)接
受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刘雷、王环颖律
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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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等指定报刊及上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00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 209 号公司 8 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6 年 1 月 1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
公告的内容一致。
浩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华电能源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 2016
年 1 月 4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 1 月 7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 B 股股东或其
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和授权委托文件,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5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3,866.6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47.73%。
其中,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1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股份数 2,711.60 万股,
占公司 B 股股份总额的 6.28%。
出席现场会议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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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3,867.20 万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 47.73%;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2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股份数
2,711.61 万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额的 6.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交
所验证其身份。
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浩天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
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浩天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为陈巴尔虎旗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信
用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93,562.75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
反对票:301.88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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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2.57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五、结论意见
综上,浩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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