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太仓分行申请的 1.32 亿元流动资金贷款、银票和贸易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主要是为满足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担保
期限为 18 个月。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二、对《关于全资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全资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的 95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银票
和贸易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担保
期限为 1 年。本次担保的对象为海润光伏,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
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垚
2016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