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 2016-003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1719447.4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因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
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
案。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称: 2004 年 9 月 2 日,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上海分行
营业部)借款人民币 2925 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01041100166 的《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2004 年 9 月 3 日至 2005 年 9 月 2 日,借款月利率为 4.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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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为借新还旧,由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而
与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01041100166101 的《保证合同》。工行上
海分行发放了贷款。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屡次催收,主债务人中国华源集团以及债
务担保人被告均未向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2014 年 9 月 26 日,
原告与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沪信-A-2014-034-12 的《债权转让协
议》,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将上述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的债权截至转让基
准日 2014 年 6 月 20 日的本金人民币 2925 万元、欠息人民币 22469447.46 元转让给
原告,并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被告从公告之日起立即
向原告履行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但主债
务人中国华源集团以及债务担保人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2015 年 6 月 11 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 1-1 号宣告主债务人中国
华源集团破产。
(二)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925 万元、利息人
民币 22,469,447.46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4 年 6 月 20 日)(截至 2014 年 6 月 20 日
的本息合计人民币 51719447.46 元)及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925 万元的逾期担保已
计提预计负债 2,486.25 万元。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正在积
极协调解决。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
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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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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