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02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历史股权纠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
收到薛建白等6名自然人对本公司提起的关于历史股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具体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公告编号: 2015-
10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2015年11月份薛建白等6名
原告对本公司提起的6起民事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共计6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驳回原告全部
诉讼请求。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如下表: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1 薛建白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
2 刘世江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请求天津市滨海新区 请求;
人民法院依判令被告天津
3 刘世柱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返 2、薛建白、杜文霞承
薛崇娟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还侵占 6 名原告享有的集 担案件受理费;
4
体资产量化部分股权,合
5 刘元发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3、刘世江、刘世柱、
计 458,449 股;
薛崇娟、刘元发 4 人
王志田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退回
6
杜文霞
三、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公司认为,因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他6名股东已对本案可能存在
不利后果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本次披露的6名自然人是否提起上诉
或者上诉裁决结论如何,均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经自查,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他6名股东已按照其各自对公司做出的书面承诺支付了本次
诉讼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未因此支付任何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
用)。
(二)本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将6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但该等
判决不是终审判决,原告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能会继续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滨民初字第 1789、
1794 号。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滨民初字第 1790、
1791、1792、1793 号。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0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