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基:关于股东方协议转让国有股份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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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6-002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方协议转让国有股份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中基”)于2015

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并公开征集

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五家渠城市建

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渠城投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

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3,989,850股A股股份,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7%。

2015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90),公司接到股东方五家渠城投公司通知,确

定湖南汇垠天星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统称“汇垠天星”)为本次股份转让的拟受让方,双方签订了《关于新疆中

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近日,公司接到股东方五家渠城投公司通知,五家渠城投公司已收到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五家渠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协议

转让所 持部分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

〔2016〕25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五家渠城投公司将所持股份公司53,989,850股股份协议转让给长

信-浦发-粤信3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不变,其中五家渠城投公司(SS)

持有股份公司46,010,15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97%。

三、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公开交易价格合理

确定。

四、请兵团国资委指导国有股东按照19号令等有关规定,维护国有权益,

及时收取股份转让收入,并严格按计划使用。

五、请相关方持本批复及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六、请兵团国资委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在国

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持有公司15.46%的股份;汇垠天星指定的长信

-浦发-粤信3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7.00%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6.50%的股份,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五家渠城投公司持有公司5.97%的股份,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划转事项的进展情况,股份过户完成后,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3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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