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 2016-004 号
债券代码:122237 债券简称:12 西资源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 西资源”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1
回售简称:西资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 年 3 月 8 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 西资源,债券代码:122237,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
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182 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7.50%固定不变。
2、根据《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 年 3 月 8 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
回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6 年 1 月
1
19 日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 西资源”债券申报回
售。若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
受上述关于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
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6 年 3 月 8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2 西资源”债券。截至本公告
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 年 1 月 12 日),“12 西资源”债券的收盘价格(净
价)为 99.45 元/张,请“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
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
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
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 西资源”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 年
3 月 8 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
司、西部资源 指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 西资源、本期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债券代
债券 指
码:122237
“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回售 指 “12 西资源”债券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6 年 3 月 8 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回售的登记日期,为
回售申报期 指 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
日日 西资源”的计息期内,每年的 3 月 8 日为上一计息
在“12
付息日 指 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本年度付息日为 2016 年 3 月 8 日
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支付本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 西资源”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2016 年 3 月 8 日)
2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12 西资源”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西资源(122237)。
3、发行总额:人民币 6 亿元。
4、票面金额:100 元/张。
5、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3 号”文核准。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6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其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
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
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
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
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
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3
11、起息日:2013 年 3 月 8 日。
12、付息日: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8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4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3 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时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
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2015 年 6 月 29 日,联合信用
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进行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
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三、回售价格
根据《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四、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的登记期为 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12 西资
源”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正常交易时间内(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2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
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
无条件放弃。
3、对“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6 年 3 月 8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4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6 年 1 月 11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公告
2016 年 1 月 13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1 月 15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6 年 1 月 25 日 公告回售申报情况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
2016 年 3 月 8 日
“12 西资源”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6 年 3 月 9 日 公告回售实施结果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6 年 3 月 8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2 西资源”债券。截至本公告
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 年 1 月 12 日),“12 西资源”债券的收盘价格(净
价)为 99.45 元/张,请“12 西资源”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 西资源”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
额的 20%,每手“12 西资源”(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5.44 元(税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 西资
源”(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6.80 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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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
业所得税,并由登记机构代扣,在向 QFII 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
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勇、秦华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开发区毕升路 168 号
电话:028-85917855
传真:028-85910202-8160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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