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本次董事会《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
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并参考市场价格而确
定,定价公允,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在补充审议该议案时,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
事项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刘雪生、胡永峰、陈卫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