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
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在
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瑛 王新安 邢建伟
201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