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支承: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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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上 海 市 光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GHAI BRILLIANCE LAW FIRM

中国上海市天目西路 99 号汇贡大厦 9 楼 200070 电话:TEL:021-63808800

9F,99 West Tianmu Road,Shanghai 200070 PRC 传真:FAX:021-63818500

http:www.brilliance-law.com E-mail:ding1bb@sina.com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沪光律股法意字第 011 号

致: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

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资料的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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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表决行为视为股东履行其

表决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

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见证了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的全部过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举行的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召开

本次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2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刊载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向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通

知载明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如期在公司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 15:00~2016 年 1 月 12 日 15:00。

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过程,经核查,会议的时间、

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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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代理人)为 66 名,所持股份总数为 88,303,685 股,占公司截至

2016 年 1 月 7 日股票交易结束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572%。其中: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量为 57,419,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06%;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 5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0,884,3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9465%。

(2)参加本次大会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

人共 64 人,代表股份 45,408,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648%。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大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姓名(名称)、持

股数量与截止2016年1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内容一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

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下列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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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

案》

1.1 本次交易概况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2.2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2.3 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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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2.4 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股份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2.5 股份锁定期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2.6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2.7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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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2.8 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2.9 业绩补偿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3 募集配套资金

1.3.1 发行股份的类型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3.2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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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3.3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3.4 股份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3.5 股份锁定期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3.6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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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3.8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1.4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2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5,00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3%;弃权 0 股。

8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4、《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审计报

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5、《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6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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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7、《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8、《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9、《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10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新光集团、虞云新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11、《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1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11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 、《关于<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14 、《关于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73,303,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01%;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8,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7%;反对 14,990,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01%;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

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皆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

没有新的或修改的提案。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

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一起进行

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记录等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表决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12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

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3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俞建国 见证律师:丁 亮

俞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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