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名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
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和 2015 年 12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芜湖亚夏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芜湖亚
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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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 14:0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周夏耘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69,704,2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458%。股东代
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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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无股东通
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69,704,2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458%。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表决,其中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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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选举
(1)选举周夏耘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2)选举周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3)选举李力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4)选举杨庆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5)选举肖美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6)选举徐晓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2、独立董事选举
(1)选举赵定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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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周友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3)选举汪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查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
(2)选举曹应宏先生为公司第四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缩减信息化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剩余
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 司 其 他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审 核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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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张晓健 喻荣虎
吴 波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