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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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3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2016年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

月11日15:00至2016年1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 7 号达实智能大厦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刘昂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7,947,39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1.7050%。

1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0,471,3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20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476,055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10.5024%。

公司部分董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煤矿建总医院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68,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4%;反对

17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4%;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16,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34%;

反对1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71,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

1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7,771,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5%;反

对 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72,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9%;反对

16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71,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

1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71,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

1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资产损失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7,771,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5%;反

对 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 2015 年 12 月 26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与韩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2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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