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募投项目资金投入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目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
及设备采购进度而调整募投项目资金投入计划,有利于充分保障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和
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审议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投项目建
设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在该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
投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购买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同意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签字):
唐国琼 陶学明 谢庆红
201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