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6〕007 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2016年1月10日—2016年1月11日
其中:交易系统:2016年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互联网:
2016年1月10日下午15:00—1月1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市天辰大街38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胜军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10人,代表股份310,016,386股,占公司总股本469,927,537股的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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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1,441,533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7.1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8,574,853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8.85%。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3 %;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细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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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 %;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
7.1 以 302,620,714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7.6144 %,同意选举肖日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7.2 以 288,948,714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2043%,同意选举肖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7.3 以 288,948,714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3.2043 %,同意选举肖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8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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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佳 彭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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