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因数控: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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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6〕007 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2016年1月10日—2016年1月11日

其中:交易系统:2016年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互联网:

2016年1月10日下午15:00—1月1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市天辰大街38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胜军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10人,代表股份310,016,386股,占公司总股本469,927,537股的65.97%。

1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1,441,533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7.1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8,574,853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8.85%。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3 %;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细则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94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73,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1 %;反对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9 %;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

7.1 以 302,620,714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7.6144 %,同意选举肖日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7.2 以 288,948,714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2043%,同意选举肖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7.3 以 288,948,714 股赞成,赞成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3.2043 %,同意选举肖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8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内容。

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佳 彭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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