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1 2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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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工作情况等进行核查,我们未发现其有《公

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而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1月11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1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1月11日,并同意向符

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32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2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毛蕴诗

张汉斌

孔雨泉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1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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