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1 2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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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4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3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

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4月27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

宜。

4、2015年5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5

年5月22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32名激励对象授予906.20万股

限制性股票。

5、2015年7月2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

作,授予日为2015年5月22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7月6日。在确

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

励资格。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实际发生的授予对象为130人,实际授予的

股票数量为900.63万股。

6、2016年1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1月11日作为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3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60万股。因公司实施了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用资本公积金以总股本

230,506,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因而需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Q=Q0×(1+n)=60万股×(1+1.2)=132万股

本次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60万股调整为132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而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律师和佘文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

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条件等符合本次激

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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