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1-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法至本人至诚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一月

1

法至本人至诚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莹律师、王梅律师列席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

有关事项所做的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向本所所做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留存本所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并对其负责。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

予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法至本人至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

决定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参会

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发出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了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情

况并提示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天津百利

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和《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资料》,再次提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

方法等事项,并再次披露有关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1 日 9:15-15:00。会议地点为: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

号。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3

法至本人至诚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7,621,0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280,007,5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8%;

(2)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613,46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6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等相关文件,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共四项(经公司董事会六届二次、六届七次、六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

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

法至本人至诚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

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2 两项特别决议议案;3、4

两项普通决议议案均经合法有效程序表决通过。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1、2、3、4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并由公司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

具,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

本法律意见书有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法至本人至诚

6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百利电气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