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208 股票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6-002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2016 年 1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公告》 。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及否决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 月 10 日—2016 年 1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全臣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公告编号:2015-161)
(7)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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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268,728,40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5.05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68,180,45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98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47,9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48,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7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47,95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7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
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推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701,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48%;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87%;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推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691,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2%;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
2
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506%;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87%;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06%。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687,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8%;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14,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392%;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87%;弃权 14,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21%。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691,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2%;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506%;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87%;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06%。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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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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