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 118 号凯旋广场 3-3104 邮编:610041
Room 3104,No.3 Building,Kaixuan Plaza,118 JitaiWulu Hi-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Chengdu,Sichuan,610041
电话/Tel: 028-85432306 传真/Fax: 028-8543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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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关于公司董事会部分成员辞职的公告》、《关于公司监事会部分监
事辞职的公告》和《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 月 5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
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
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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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刊登了定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具体
操作程序等事项。
2.2016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4:5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四川省成都市
人民南路三段 2 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 26 楼 2605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2016 年 1 月 10 日(星期
日)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1 名,持有效表决权股东
代表公司股份 40,000,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公司股份 17,899,33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9.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 人,参加现场会议有效表
决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股份 57,899,330 股,占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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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及
独立董事的议案》。
1)非独立董事选举总表决情况:
序号 候选人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1.1 罗劲 56,405,149 股 97.42% 是
1.2 夏南 43,230,142 股 74.66% 是
2)独立董事选举表决情况:
序号 候选人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1.3 陈坚 56,415,372 股 97.44% 是
1.4 蒋春晨 46,238,872 股 79.86% 是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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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候选人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2.1 沈桂贤 61,374,048 股 106.00% 是
2.2 林小冰 46,201,148 股 79.80% 是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会议决议由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新卫
经办律师:黄红娟 杨艳
2016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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