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5 证券简称: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5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21 号《关于核准广州迪森
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森股份”)通过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不超过 75,000.00 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6.30 元/股,最终发行数量为 46,012,269.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9,999,984.7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986,012.2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729,013,972.4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会验字[2015]G15000950162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近日公司
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
下简称“民生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兴业
银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东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签署情况如下:
序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专户账号
1 迪森股份 招商银行 中德证券 120904435***506
2 迪森股份 招商银行 中德证券 12090443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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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迪森股份 民生银行 中德证券 696***232
4 迪森股份 兴业银行 中德证券 391190100100***327
5 迪森股份 广州银行 中德证券 800203969***886
6 迪森股份 中国银行 中德证券 727666***397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胜朝、王洁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甲方对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专户有关情况的查询
权限需进行书面授权确认。
四、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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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资金在被乙方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
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监管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乙方不承
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乙方凭
甲方、丙方共同出具的《解除监管通知书》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材料,注
销募集资金账户。
特此公告。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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