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
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和 2015 年 12 月 29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黄
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取消)》、《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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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
下午 2:3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江继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0 日(星期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17,872,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8%。股东代
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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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6,002,953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1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183,875,3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4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董事的选举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
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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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周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2)选举沈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3)选举王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2)选举陈结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3)选举崔咪芬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4)选举郭倩倩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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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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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 经办律师:
张晓健 喻荣虎
吴 波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