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选举
的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
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
3、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选举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相关决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刚(签字):________________
穆 炯(签字):________________
徐文英(签字):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