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在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585号公司四楼
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姚思静律师、何晓恬律师
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5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了《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并决定于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在江阴市周庄镇云
顾路58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
58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15:00至2016年1月11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月5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0,317,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4.651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
代理人)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0,316,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650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7%;参加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
人)(网络和现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41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869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股
东账户卡,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该等股东均
于2016年1月5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
了登记。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
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振宇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5年12月25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
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包括:《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1)补选刘刚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补选穆炯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上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以累积投票方式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选举。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需
要对上述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并对于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如下议案:《关于补选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补选刘刚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补选穆炯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议案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姚思静
童 楠 何晓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