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天
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审
阅张建武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
定之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二、我们同意聘任张建武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常务)。
独立董事: 刘爱明 许中缘
201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