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肖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许少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国瓷材料”或“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肖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许少梅女士
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对被聘任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经营管理经验、专业业
务能力进行了充分了解,发表意见如下:
1、 本次两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 经审阅上述两个人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适合
任职的情况,也未发现如下情况:
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 本次聘任的 2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能
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
曲远方 盛利军 范建林
201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