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峡A: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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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油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渝三峡”)的委托,就其控股股东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医集团”或“增持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5〕5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增持人本次增持事项进行

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

-1-

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增持人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

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化医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之目的而使

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

作为化医集团本次增持事项披露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

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化医集团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0]66 号《关于组建

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通知》和渝府[2000]162 号《关于

同意组建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的批复》批准,于 2000 年 8 月

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化医集团注册号:500000000004892,注册资

本:256,394.53 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平,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

高新园星光大道 70 号 A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

营项目:对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

营、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

-2-

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营业期限:自 2000 年 8 月

25 日至永久。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化医集团于本次增持股

份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股份的以下情形:(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

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

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化医集团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

在因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而禁止其增持

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化医集团本次增持公司

股份的情况如下: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渝三峡总股本为 173,436,888 股,化医集团持有渝

三峡 70,308,593 股,占总股本的 40.54%。

2、本次增持计划

经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增持

公司股份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增持人拟于未来六个月内(自 2015

-3-

年 7 月 10 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渝三峡股份,累

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

3、本次增持情况

化医集团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

股份 15,000 股,占渝三峡总股本的 0.0086%。增持后,化医集团持

有渝三峡股份 70,323,593 股,占总股本的 40.55%。2015 年 8 月 31

日,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化医集团持有公司股

份数变为 175,808,982 股,持股比例不变。

2016 年 1 月 11 日,公司接到化医集团出具的《重庆化医控股(集

团)公司关于完成增持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化

医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

4、经核查,化医集团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止,化医集团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通过实

施本次增持计划进行内部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化医集团本次增持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化医集团严格履行了增持承诺,

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公司已履行了下

述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

-4-

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31),

就增持人之增持目的及计划、增持方式、增持比例、增持人承诺等事

项进行了公告。

2、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5-043),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

3、公司将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发出《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就化医集团本次增

持计划实施情况和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化医集团及公司已经进行的本次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事宜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四、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情形的

核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40.54%;本次增

持股份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40.55%。

-5-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

51 号)等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股份申请的条件。

五、本次增持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化医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方式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渝三峡总股本为 173,436,888 股,化医集

团持有渝三峡 70,308,593 股,占渝三峡总股本的 40.54%;化医集团

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股份 15,000

股,占渝三峡总股本的 0.0086%;增持后,化医集团持有渝三峡股份

70,323,593 股,占渝三峡总股本的 40.55%。2015 年 8 月 31 日,渝

三峡实施了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化医集团持有渝三峡股份

数变为 175,808,982 股,持股比例不变。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

会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化医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形符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深

-6-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

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程源伟 殷 勇

________________

王 应

2016 年 1 月 11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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