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还丹药业”)
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草还丹药业盘活存量资产,拓展融资渠道,有
利于草还丹药业生产经营及发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企业需要。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本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草还丹药业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
务。
独立董事签字:
傅穹 王旭 张连学
201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