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变更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
实施完毕,公司主营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保持公司审计事项的连续性,公司拟
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较
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此
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我们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并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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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晓西 王英姿
2016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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