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关于公司董监高股份增持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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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2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监高股份增持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于2016年1月8日到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

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基于公司稳定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及对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促进公司稳定、健康的发展,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合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银军先生

(实际控制人之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63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56%。

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9月7日期间,副总周黎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9,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21%。

2015年7月16日,副总兼董秘任国晓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86%。

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监事王金飞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50%。

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31日,董事兼副总邹欢金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融资增持公司股份6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0375%。

以上合计增持公司股份92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5789%。

至此,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到期。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银军先生(实际控制人之一)、副总兼董秘任国晓女

士、副总周黎女士于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已作披露,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5年7

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

2、截至2016年1月8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银军先生(实际控制人之一)、

董事兼副总邹欢金先生、副总兼董秘任国晓女士、副总周黎女士、监事王金飞女

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926,3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5789%,未超过增持计划数额。至今,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到期。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计划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到期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方银军 18,517,920 11.5737% 19,150,920 11.9693%

周黎 0 0 99,300 0.0621%

任国晓 480,978 0.30% 510,978 0.3194%

王金飞 0 0 104,000 0.0650%

邹欢金 5,752,836 3.5955% 5,812,836 3.6330%

注:邹欢金持股数量包含其融资融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60,000股。

三、增持人承诺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银军先生(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副总邹欢金先

生、副总兼董秘任国晓女士、副总周黎女士、监事王金飞女士承诺:在增持期间

及上述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分别持有本公司11.97%、6.47%、

6.29%的股份,上述三人合计持有本公司24.74%股份,在此期间,本公司实际控

制人仍为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银军先生(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副总邹欢

金先生、副总兼董秘任国晓女士、副总周黎女士、监事王金飞女士的股份增持行

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司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的规定。

2、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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