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查,黄菊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上述人员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相关职责的要求;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程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规定。
经过对上述事项的审查,我们同意聘任黄菊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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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章击舟 何江良 舒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