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盈利补偿协议(一)

来源:深交所 2016-01-11 13: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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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补偿协议

甲方: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湘路 333 号 1011 室

法定代表人:白海波

乙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123 号长江写字楼 2129

法定代表人:赵权

鉴于:

1、根据甲乙双方已签署的《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

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安保险”)注册资本为210,000万元,乙方拟使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中的83,622.38万元向乙方收购华安保险7.143%的股份,具

体股份转让价格依据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华安保

险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确定。

2、根据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众和”)

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的华信众合评报字[2015]第1005号《资产评估报

告书》,华安保险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净资产按市场法进行评估的

评估值为212,486.01万元,乙方受让华安保险7.143%的股份的转让款为

83,622.38万元。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第35条及其相关

规定,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

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为此,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经友好协商,就华安保险发生减值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的相关

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 盈利补偿

由于甲方持有的华安保险7.143%的股份价格依据华安保险的净

资产评估值确定,而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对华安保险的净资产进行评

估,甲方作为华安保险股权转让前的原股东应依据其对华安保险的持

股比例就补偿期间华安保险发生减值对乙方进行相应现金补偿。

二、 补偿期间

1、双方同意,甲方就华安保险发生减值向乙方进行补偿的期限

为3年(“补偿期间”),即乙方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部分募集

资金收购华安保险7.143%股份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

完毕当年及以后2个年度。如果本次交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

毕,则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的补偿期间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

年度。如果本次交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甲方根据本协

议对乙方的补偿期间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2、以乙方收购华安保险7.143%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之日。

三、 补偿金额的确定

1、双方确认,在补偿期间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

双方共同认可并经乙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华安保险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减值测试

报告》的出具时间应不晚于乙方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乙方

应当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华安保险的减值情况。

2、根据《减值测试报告》,如华安保险发生减值,甲方应向乙

方支付的补偿金额为:当期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

额数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在以后期间不予冲

回。

四、 补偿方案的实施

在补偿期间每一年度《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若华安保险发生

减值,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向乙方的现金补偿:

1、乙方应当根据华安保险该年度《减值测试报告》及本协议约

定的计算方式确定甲方应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并向甲方发出书面补

偿通知。

2、甲方应在收到补偿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五、 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守

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含义。“不可抗力”指受到影响的一方无法合理

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或情形。该等不可抗力事件

或情形包括:

(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洪水、台风、冰雹、火灾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2、因不可抗力导致补偿期间内华安保险发生减值,双方经协商

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约定的补偿金额进行调整。如上述不可抗力导

致华安保险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

双方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免除或部分免除甲方的补偿

责任。

七、 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与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

起成立,自《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华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生效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正本壹式壹拾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贰份,其余由乙

方保存以报有关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使用,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盈利补偿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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