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所持华安保险 7.143%股权予海航投资
之盈利补偿承诺函
鉴于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海航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签订了《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签署了
《盈利补偿协议》,现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
7.143%股份未来发生减值时,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相关事宜,
承诺如下:
一、盈利补偿
由于本公司持有的华安保险7.143%股份的转让价格依据华安保险的净资产
评估值确定,而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对华安保险的净资产进行评估,本公司作为
华安保险7.143%股份的转让方,应就补偿期间华安保险7.143%股份发生的减值对
上市公司进行相应现金补偿。
二、补偿期间
1、本公司就上市公司拟购买华安保险7.143%股份所发生的减值向上市公司
进行补偿的期限为3年(“补偿期间”),即上市公司以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部分募集资金收购华安保险7.143%股份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
完毕当年及以后2个年度。如果本次交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本公
司对上市公司的补偿期间为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如果本次交易于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实施完毕,则本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补偿期间
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
2、以上市公司收购华安保险7.143%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交
易的实施完毕之日。
三、补偿金额的确定
1、在补偿期间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本公司和上市公司共
同认可并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安保险
7.143%股份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减值测试报告》的出具
时间应不晚于上市公司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应年度
报告中单独披露华安保险7.143%股份的减值情况。华安保险7.143%股份的减值额
为华安保险7.143%股份交易作价减去期末华安保险7.143%股份的评估值并扣除
补偿期限内华安保险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根据《减值测试报告》,如华安保险7.143%股份发生减值,本公司应向
上市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为:当期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承诺函另有规定的,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数少于
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在以后期间不予冲回。
四、补偿方案的实施
在补偿期间每一年度《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若华安保险7.143%股份发生
减值,本公司应按照以下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1、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华安保险该年度《减值测试报告》及本承诺函确定的
计算方式确定本公司应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
2、本公司应在收到补偿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款。
本承诺函自《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华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