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涉及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
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
董事会提供的《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新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股权项目所涉及的北京新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
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5]第 021 号)、《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
京新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所涉及的北京新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2015]第 203 号),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补充评估的评估机构中发国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
办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以及相关当事方不涉及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
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补充评估的目的是提高评估准确性,增加市场法评估方法,以资产基础
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补充评估,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补
充评估评估机构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
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补充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
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补充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在本次补充评估工作过程中,评估机构运用的评估方法符合相关规定,评估公式
和评估参数的选用谨慎,资产评估结果合理。经本次增加市场法评估方法,以资
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补充评估,确定前次评估结果准确有效,据
此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基础不作变化,交易价格不发生改变,交易价格公平、合
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发表意见人: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一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