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签订《盈利补偿协议》议案
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海航资本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认购股份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与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渤海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与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盈利补偿协议》、与海航资产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新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盈利补偿协
议》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签订的四项《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签订的四项《盈利补偿协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签订的四项《盈利补偿协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
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人: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一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