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1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1-11 09: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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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10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

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

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对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

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监督活动。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并提供下述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交的资料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

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

否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公司的重大投资项

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

定;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与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书面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附主任委员的

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

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

披露。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公司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年度会议

不得晚于年度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

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及其背景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仅可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仅可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

委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

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在公司股

票发行上市后执行本工作细则,在股票发行上市前参照执行本工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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