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
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
如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中国会计准则及
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定期报告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规定等,使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的相关数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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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
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保证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
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过程中履行指导与
监督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定期
报告编制的组织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定期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
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报告的统
稿、报告的审查以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
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处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报告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定期报告编制涉及到的公司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
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定期报告的分部报告、提供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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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股东及各分、子公司应公司要求提供与定期报告
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
准则及公司确定的财务状况审计(审阅)工作计划,勤勉尽责、按
时高效地完成审验工作,及时恰当出具审计(审阅)报告,不得无
故拖延审计(审阅)工作而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资料和相关分部报告的递交同时采取电子
和纸质两种方式。公司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或第七、八条所涉及单
位递交的纸质版基础资料和分部报告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和计划要求和实际送达日期后送董事会办
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个人递交的资料或确认
的信息,需本人签字确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上述资料与定期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董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及相关事
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如不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或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
和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
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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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报送要求和方式报送并披露,
并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如发生第三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
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记过处分;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
因失职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
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股东,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编制工
作有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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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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