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6年1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1-09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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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6年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即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

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

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

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

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

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股权、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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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

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

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有利

于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价值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

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

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

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若未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项目由总

经理批准实施;若超过总经理权限,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批准实施;若超过董

事会权限,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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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对外投资决策权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关法律

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交易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后的发生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分别适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已

经按照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款所述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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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理财业务。如有利用闲置

资金的理财业务,需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履行完报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

要求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与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进行计

划、协调和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审核业务单位年度投资计划;

(三)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履行监控、协调、管理职能;

(四)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专家)对业务单位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进行评审;

(五)监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六)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一)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

(二)负责投资涉及的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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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投资预算;

(四)负责监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参与配合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跟踪和监督;

(二)牵头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公司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

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

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

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

层行使。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主营业务范围的投资建议,由公

司的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书面提出。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资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

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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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存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

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对适合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三十五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投资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

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

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投资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

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

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监察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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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

讨论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各对外投资项目自预选到竣

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投资部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四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章程、合同或协议等文件的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四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办理。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

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总经

理应提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

开董事会或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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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

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条 公司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五十二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全资)、参股子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

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制度履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

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

述人员应对该项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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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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