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1-09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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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阳股份”)对

新老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

证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若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公

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股

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

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以及考虑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因素后,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资

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项目投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5、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40%。

6、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

作出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

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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