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1-09 0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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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5]AN268-5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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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5]AN268-5号

致: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

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核准

(一)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经查验,发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7月17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

2015年8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发行人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募集资金规模的调整,

审议通过了与修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的各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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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市

场情况的变化调整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与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募集资金用途等,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2015年10月8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核发了“证监许可[2015]2632号”《关于核准内

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533,188,248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及发行结果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632 号”核准文件的基础上,发行人与

主承销商共同确定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购邀请书》(以下称“《认购邀请书》”),并向其协商确定的特定投资者发送了《认

购邀请书》及所附申购报价单。根据上述《认购邀请书》的发行时间安排,发行

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9:00-12:00 接受投资者报价。根据《认购

邀请书》,本次发行认购邀请的范围为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询价开始前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不

少于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公司等。认购对象不包

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经查验,《认购邀请书》及其发送符合《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申购报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分配股数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15 年 12 月 21 日 9:00-12:00 期间,发行人按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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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邀请书》的安排接收投资者发送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簿记建档情况,按

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等原则确定认购获配对象及获配股数。

经查验,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最终确定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9.20 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为 53,260.8695 万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489,999.9994 万元,股份发行数量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 53,318.8248

万股;发行对象总数为 7 名,不超过 10 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

的情况如下:

最终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限

序号 获配对象名称

(股) (元) (月)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6,304,347 1,529,999,992.40 12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347,826 499,999,999.20 12

3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6,956,521 799,999,993.20 12

4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347,826 499,999,999.20 12

5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369,565 490,999,998.00 12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260,869 489,999,994.80 12

7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4,021,741 589,000,017.20 12

合计 532,608,695.00 4,899,999,994.00 -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分

配股数符合《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缴款与验资

1.发出缴款通知

经查验,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已向各发行对象分别发出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

间及指定账户。

经查验,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发出的上述《缴款通知》符合《实施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缴款与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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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5]001309 号”《内蒙古君正能

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

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 15:00 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收到

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的资金(含获配投资者的认购保证金)

人民币 4,899,999,994.00 元,上述认购资金总额均已全部存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

指定的收款银行。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5]001310 号”《内蒙古君正能

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

各最终配售对象缴付的募集资金合计 4,899,999,994.00 元,扣除本次发行的相关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872,896,694.0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 532,608,695.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4,340,287,999.0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认购邀请

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等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发行对象获配

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7 名,分别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

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核准;《认

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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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确定

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履行完毕的发行程序公平、公正,本次

非公开所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分配股数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

关法律的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马哲 薛玉婷

201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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