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6-001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特迅”)于2016
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6]1号)。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部分人员进行
了相关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2015 年 4 月 2 日,广东省公安厅向廖晓霞的家人送达了对奥特迅
董事长兼总经理廖晓霞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通知,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廖
晓东作为亲属陪同领取了该通知;4 月 19 日,广东省公安厅向廖晓东送达了对
廖晓霞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廖晓霞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立即报告并披露的重大事项,在独立董事的督促下,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相关公告、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奥特迅上述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廖晓东作为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知
悉廖晓霞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务,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
1、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廖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6 万元罚款。
二、公司的说明
1、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