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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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孚色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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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会议《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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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并在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
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1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公告《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公告暨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收到单独持有 41.67%股份的股东华孚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增加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
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本
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提案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2016 年 1 月 8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 年 1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2 号联合广
场 B 座 1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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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经其授权的
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所代表股份 464,243,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55.7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所代表股份 87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056%。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6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465,123,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32,992,573 股的 55.835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
格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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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二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下列议
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及时间
2.03 发行数量
2.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5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2.06 限售期安排
2.07 上市地点
2.08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2.09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之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7)《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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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
(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议案》;
(10)《关于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3、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均获通过。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票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的 99.9536%;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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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02 发行方式及时间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03 发行数量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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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05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06 限售期安排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07 上市地点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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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08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9,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676%;反对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23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09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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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票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之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9,9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票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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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576%;反对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23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9,9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票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576%;反对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23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7,4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票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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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833%;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9,9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票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676%;反对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23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9,9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票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676%;反对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23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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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9,9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票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676%;反对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23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 464,909,96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票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676%;反对 2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23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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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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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文华
经办律师: 顾洪锤__________
屈宁__________
二零一六年 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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