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年产 2 万吨色素颗粒原料项目进行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本次公司拟将“年产 2 万吨色素颗粒原料项目”中价值为
106.32 万元的辣椒颗粒加工设备(设备原值为 253.14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末净值为 106.32 万元)搬迁到公司的另一子公司——莎车晨光。即:将“年产
2 万吨色素颗粒原料项目”中价值为 106.32 万元的辣椒颗粒加工设备,实施主
体由喀什色素变更为莎车晨光,实施地点由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
变更为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符合公司经营需求,减少了不必
要的重复投资,节约了资金成本,提高了设备利用率,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年产 2 万吨色素颗粒原料项
目”的部分变更。
二、关于对子公司合并并由公司向其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生物吸收合并另一家全资子公
司——喀什色素,并由公司向其增资5,000万元的事项,系公司内部组织之间进
行的资源整合及配置,有利于公司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优化子
公司资产,扩大子公司业务;该事项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特别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日加工 500 吨棉籽生产线扩建项目”部分设备转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本次公司拟将“日加工 500 吨棉籽生产线扩建项目”中价值
为 1376.69 万元的设备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转让给克拉玛依晨光,有利于充分利用
公司现有资源、减少重复投资、节约资金成本,有利于公司控制生产成本,有利
于抓住克拉玛依晨光的发展契机大力发展公司棉籽提取业务,符合公司战略发展
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满,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
名卢庆国、刘英山、周静、李月斋、李刚、周放生、刘张林、王淑红等八人作为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周放生、刘张林、王淑红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上述八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
历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未发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情形,该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
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
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齐庆中、卫新江、杨庆英
二○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