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08 22: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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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年产 2 万吨色素颗粒原料项目进行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本次公司拟将“年产 2 万吨色素颗粒原料项目”中价值为

106.32 万元的辣椒颗粒加工设备(设备原值为 253.14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末净值为 106.32 万元)搬迁到公司的另一子公司——莎车晨光。即:将“年产

2 万吨色素颗粒原料项目”中价值为 106.32 万元的辣椒颗粒加工设备,实施主

体由喀什色素变更为莎车晨光,实施地点由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泰岳工业园区

变更为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符合公司经营需求,减少了不必

要的重复投资,节约了资金成本,提高了设备利用率,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年产 2 万吨色素颗粒原料项

目”的部分变更。

二、关于对子公司合并并由公司向其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生物吸收合并另一家全资子公

司——喀什色素,并由公司向其增资5,000万元的事项,系公司内部组织之间进

行的资源整合及配置,有利于公司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优化子

公司资产,扩大子公司业务;该事项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特别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日加工 500 吨棉籽生产线扩建项目”部分设备转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本次公司拟将“日加工 500 吨棉籽生产线扩建项目”中价值

为 1376.69 万元的设备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转让给克拉玛依晨光,有利于充分利用

公司现有资源、减少重复投资、节约资金成本,有利于公司控制生产成本,有利

于抓住克拉玛依晨光的发展契机大力发展公司棉籽提取业务,符合公司战略发展

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满,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

名卢庆国、刘英山、周静、李月斋、李刚、周放生、刘张林、王淑红等八人作为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周放生、刘张林、王淑红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上述八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

历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未发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情形,该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

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

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齐庆中、卫新江、杨庆英

二○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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