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6年1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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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1 月 8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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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年报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该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自己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报告后再一次审阅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

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

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负有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

形式泄漏公司内幕,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事宜。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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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

见。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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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

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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