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
的有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合资设立互联网小
额贷款公司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公司现任董事林凌先生是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
石投资”)的管理合伙人之一,公司与基石投资签署意向协议合资投资设立互联
网小额贷款公司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共同投资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基石投资仅作
为战略投资方,双方的合资意向协议是以平等互利为准则协商制定的;虽然林凌
先生是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人之一,但并不对基石投资构成实际控制。而且在本次
董事会对该议案表决过程中林凌先生也回避了表决。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金融战略落实和业务的拓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企
业竞争力,相关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合资方案。
独立董事:林雷 郝日明
2016 年 0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