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延期复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
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2、截至目前,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涉
及境外资产,在涉及的资产、业务、财务等各方面尽职调查工作量较大,且公司
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方案的细节仍需进行更深入的磋商。公司无法按照原计划
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
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复牌。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披露的相关文件
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
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自
2015 年 1 月 25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提议、审核、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
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焕琪 ________________
叶树理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