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哈
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查
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股东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立群、李海永的任
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专长以及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等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
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2、我们同意对刘立群、李海永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宜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及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
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我们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钟 掘 张为民 王福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