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中飞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1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以电话、
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8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7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7 名。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志峰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 7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的
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田晓雯女士、孟繁荣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两人均因
个人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两人的辞呈自送达公司董事会当日生效。
公司股东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推荐刘立群先生、
李海永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两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期均为自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以 7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聘用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服务合同到期,并且该事
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含上市前与上市后)即将届满五年,
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 号)
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过认真调查
和了解,提议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的审计机构。
服务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约完毕后终止。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以 7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2、公司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3、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的公告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8 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刘立群先生简历
刘立群,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73 年 8
月出生。1990 年至 1997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先后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1997 年至 1999 年
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作。1999 年至 2002 年在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工作,任该公司驻山东
办事处主任,2002 年起任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07 年先后兼任上海
滴水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高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 年起
任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投资总监、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任湖南惠同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苏州智华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立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李海永先生简历:
李海永,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商
管理专业。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12 月担任哈尔滨高科技集团白天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业
务员;2002 年 1 月至 2002 年 6 月担任德国威玛舒培博士药厂销售主管;2002 年 6 月至 2009
年 10 月担任深圳市生物谷医药公司业务主管;2009 年 10 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东北区域公司投资经理。现兼任黑龙江红土科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
事。
李海永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