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6 证券简称:联明股份 编号:2016-004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收到公
司控股股东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明集团”)通知,截至 2016
年 1 月 8 日,联明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5 年 7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联明集团计划以自筹资金自
公告之日起,于未来 6 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
计增持的比例不低于本公司总股本的 1.00%。
二、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截至 2016 年 1 月 8 日收盘,联明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
司股份 800,0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披露的《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031)。
截至本公告日,联明集团持有本公司 57,294,794 股 A 股(其中 56,494,793
股为限售流通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0.63%。
截至本公告日,联明集团已完成《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中的增持计划。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联明集团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通过上述方式增持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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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定。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核查后认为:联明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联明集团本次增持已履行了必要的
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联明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联明集团在本次增
持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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