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承诺独立履
行职责,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为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
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陈志斌: 刘榕: 钱新: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