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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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2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弘讯科技/公司 指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改)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增持指引》 指

指引》(2012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在本

中国 指 法律意见书中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已经正式公布

中国法律法规 指 并实施且未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

元 指 人民币元

3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 圳 SHENZHEN 香 港 H ONGKONG 西安 X I ’ AN

致: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3-270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弘讯科技的委托,根据《证

券法》、《管理办法》、《增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弘讯科技的控股股东 RED

FACTOR LIMITED 增持弘讯科技股份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

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

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

述,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事实,其向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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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为 RED FACTOR LIMITED。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RED FACTOR LIMITED 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其持有弘讯科技 12,000 万股股份,占弘讯科技股份总数

的 59.9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1 日

股本 10,000 股

263 Main Street, P.O.Box 2196,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住所

Virgin Islands

董事 熊钰麟、周珊珊

股东情况 周珊珊持有 51%股份,熊钰麟持有 49%股份

RED FACTOR LIMITED设立时共发行10,000股股份,全部由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周珊珊持有;2011年7月14日,周珊珊

将其持有的RED FACTOR LIMITED4,900股股份转让给公司

历史沿革

实际控制人之一熊钰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周珊

珊、熊钰麟夫妇分别持有RED FACTOR LIMITED51.00%、

49.00%的股权

根据 RED FACTOR LIMITED 提供的资料和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其不存在以下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根据RED FACTOR LIMITED出具的确认,RED FACTOR LIMITED目前有

效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营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RED FACTOR LIMITED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

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1. 本次增持实施前 RED FACTOR LIMITED 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 RED FACTOR LIMITED 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9.97%。在 2015 年 9 月 9 日之

前的一年内,RED FACTOR LIMITED 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增持过公司股

份。

2. 增持股份情况

2015 年 7 月 8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 RED FACTOR LIMITED 的通知,

RED FACTOR LIMITED 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并承诺增

持资金不低于 1,500 万元。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分两步实施,

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9 月 9 日,RED FACTOR LIMITED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576,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288%。该次增持完成后,RED FACTOR LIMITED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0,57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26%。

2015 年 9 月 10 日,RED FACTOR LIMITED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2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

0.06%。该次增持完成后,RED FACTOR LIMITED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0,699,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2%。

本次增持完成后,RED FACTOR LIMITED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99,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0.35%,累计增持投入资金 1,500 万元。本次增持完

成后,RED FACTOR LIMITED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0,699,6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0.3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增持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

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

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

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本次增持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 RED FACTOR LIMITED 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9.97%,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弘讯科

技已发行股份的 30%。在 2015 年 9 月 9 日之前的一年内,RED FACTOR LIMITED

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增持过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完成后,RED FACTOR LIMITED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99,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0.35%,未超过弘讯科技已

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实施前,RED FACTOR LIMITED 拥有弘讯科技

权益已超过弘讯科技已发行股份的 30%。本次增持完成后,RED FACTOR

LIMITED 最近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数不超过弘讯科技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因

此,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

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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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RED FACTOR LIMITED 作为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RED

FACTOR LIMITED 实施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特此致书!

8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陈鹤岚

傅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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