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1-08 16: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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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6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1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单独或者合 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单独或者合计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董事、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大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单独或者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非独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书面提交召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的内容。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会不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5—9 名董事组

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 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 1 人。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7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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